1、抵押权能优先受偿。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清偿后有剩余的应当清偿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