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3,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本金超过一万元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之后还是没能力偿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银行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的数额;
(四)恶意透支的。不包括复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信用卡欠款被判民事了;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