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根据《劳动法》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其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类案件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