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闭性限制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3) 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5) 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