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个人或者联户,还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农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所以对“四荒”土地规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承包,主要是考虑到土地经营的难度系数比较大,如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经营,按照公平原则,只限定本村的户进行承包,可能在经营实力上很多“户”都达不到,即使承包到他们手中,也不利于土地功能的最大发挥。而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承包,由最具能力的人进行承包经营,有利于土地功能的最大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