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