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偶然所得。
第三条,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