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需要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式计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2.超过规定时限两个月至三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4.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按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