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合同未备案不一定就不生效:
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在自投标人中标时就已成立,但法律并未规定需经登记备案才生效。这条规定是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为了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3.设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将中标结果和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生效,而是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因此,该合同自合同中标时即成立并生效,双方均享有合同权利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如发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擅自再发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关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