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取得,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自主申报;
2、转让取得,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转让协议而取得商号权。
3、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