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

法律知识2023-11-22 11:33:16未知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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