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入院的3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索赔;如果由于环境限制无法告知,公司酌情延长此告知时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知识2023-03-24 17:59:47未知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