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中的过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原则上不能返还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最为妥当。
法律知识2023-04-28 17:59:48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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