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残疾标准 肢体一级残疾标准

法律知识2023-06-06 21:54:40佚名

一级残疾标准 肢体一级残疾标准

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凡符合定级原则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
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
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
2)小肠切除≥90%;
1
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
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
5)全胰切除;
1
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
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
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
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
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
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
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本文标签: ,器官  ,原则  ,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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