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借款人选择提前还贷并没有损害到贷款机构的利益,贷款机构作为债权人并无权拒绝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也无权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如果贷款机构方面认为提前还贷给银行增加了费用负担,贷款机构方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贷要强制收取违约金。因此对贷款的市民而言,最重要依据的还是贷款合同,在做出决定前最好理清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文。
法律知识2023-08-15 20:35:55未知
涉嫌贷款诈骗应当怎么样判刑处罚
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量刑幅度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