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直机关行政和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包括包括招录、调入、转业安置军人)、离退休人员;
2、自收自支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书并拟续签合同职工、直属单位离退休代管人员由各厅局自行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参加集资建房的范围;
3、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4、调离人员、去世人员及其家属不属于集资建房范围;
5、夫妻双方都在局机关或都属于集资建房范围的,只可按照一个对象对待;
法律知识2023-09-26 12:53:58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