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法律知识2023-05-11 15:34:21佚名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医疗废水处理的排放指标如下:
医疗废水PH:6-9。
医疗废水SS:小于或等于20(mg/l)。
医疗废水cod:小于或等于60(mg/l)。
医疗废水BOD:小于或等于20(mg/l)。
粪大肠群数:小于或等于500个/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本文标签: ,废水  ,医疗  ,废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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