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专利申请范围与现有技术发生重合。现有技术既包括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也包括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由他人提交专利申请、虽然尚未授权但已经被公开的发明创造。企业自身提交的、尚未被授权的其他在先专利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在专利申请范围与现有技术发生重合的情况下,属于现有技术的那一部分技术范围将由于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授权,即使侥幸获得授权,也仍然可能在日后被宣告无效。当然,企业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依法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但是若修改被认为超出原先的专利申请范围,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2、二是专利申请范围过了二狭窄。一些企业由于担心专利申请不能获得授权而将申请保护的技术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结果导致竞争对手在该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之间见缝插针,将不构成等同关系的相关技术直接用于实施或另外提交专利申请.使企业专利技术的市场空间受到严重的侵蚀。因此.在不与现有技术发生重合的前提下,企业不仅应尽可能扩大独立权利要求所设定的权利保护范围,而且应当对可添加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周密的分析和设计,并写入从属权得要求。
3、总而言之,在提交专利申请之际,企业必须根据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分析明确自身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之处,合理规划专利申请范围,避免给予竞争对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