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的变更指监护人的更换。在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定程序而发生变更。一般而言,如果监护人是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那么当事人可经过重新协商变更监护人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人民裁决。在指定监护的情况下,还要由原指定单位批准,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监护人。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剥夺限制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抚养子女一方对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其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行为,人民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确定由另一方单独负责监护。当监护人不适合继续作监护人时,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人民可对该监护人进行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