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
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已经具有个人借款和担保的法律常识;
二、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悉知其含义;
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给个人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四、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并由您亲自在合同上签字;
五、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保 证 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地 址: 电 话: 根据借贷自愿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并保证共同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生意周转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1、 乙方以现金方式发放甲方借款,甲方收到款项
后应向乙方出具借款借据。借款金额及发放起止日期
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以借款借据的实际时间为准。
2、 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及还款核算方式
1、 借款利息按月计算,即每月利息 ,管理
费、调查费、和综合费用每月 元,甲方自愿同意
在当月 日前结清当月利息、管理费、调查费、综
合费用。保证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专用帐户。
第五条 还款方式
1、 甲方以现金方式归还乙方借款,甲方应按合
同期限足额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款存入乙
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帐户名称: ,帐
号: ,开户
行: )。
2、 甲方如自愿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
部款项,需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乙方确
定同意后,甲方应另行补偿乙方一个月的借未利息、
管理费、调查费、综合费用。部分提前还款的双方另
行签订合同。
3、 借款期限不足 个月时间按 个月计
算利息,逾期 个月不足15天按半个月支付利息、
管理费、调查费、综合费用,逾期15天按一个月支付
利息、管理费、调查费、综合费用。
第六条 抵押保证条款
1、 借款人或保证人以其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
权的财产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偿还本合同项
下借款范围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自有房抵押物产权人 抵押人 保证人: 抵押房产地
址 ,使用性质
为 ,房地产申报名称 评估价人民
币 。
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或抵押人不得将担保房屋
进行转让、重复抵押、不得馈赠、不抵债等任何形式
的处分或设置有碍乙方行使抵押权的限制。
4、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合同
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抵押和担保条款仍然有效,借款
人和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范围和责任
1、 抵押物与担保物的范围为甲方依照合同就返
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管理费、调查费、中介费、
违约金、保险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 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
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
估费、过户税费、拍卖费、差旅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
担。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不可撤销地
保证同意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与担保物依约优先偿
付乙方的债权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甲方抵押担保期间至本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贰年。
第八条 保险条款
1、 借款期间,甲方和抵押人应按乙方的要求办妥
足额的个人贷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保险单正本交
乙方保管,并不可撤销地保证同意该保险的第一受益
人为乙方,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的100%,保
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并保证按时交纳保险费,
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2、 在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未还清之前,甲方无条
件地同意未经乙方书面形式同意申请不得以任何理
由提出变更受益人、中断保险或退保。否则,乙方有
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乙方,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索
赔。保险事故发生,如甲方未还清债务本息和应付款
项,乙方有权优先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扣除,用于
偿还借款本息和应付款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继续
向甲方追索,甲方应继续清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金额归还本金及
应付款项,任何一期款项未及时足额偿付即视为违
约,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逾期
借款金额加收50%计收违约金。
2、 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的部
分,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对逾期借款金额按照本
合同约定的利息、管理费、调查费、综合费用向甲方
加收50%违约金。
3、 甲方不能按时偿付借款本金及应付款项不可
撤销地同意保证用本合同项下的自有房产抵押物的
伍 年使用权作为偿还乙方借款本金、利息及应付款
项,并且无条件地保证乙方在此使用权期间的优先合
法收益权。
4、 本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抵押人在此自愿同
意,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乙方无需
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并有权依法直接处置、变现
或拍卖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1)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
(2) 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还款日3天的;
(3) 甲方违反所做的陈述、抵押担保及承诺;
(4) 甲方或财产共有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
逃避债务;
(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擅自将用于保证
本合同款项的物业、财产出售、转让、赠予或以其他
方式处分的;
(6) 借款人或抵押人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失踪
或丧失民事行为和劳动能力;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甲方确认乙方转让权利时无需对其通
知。债权转让后,需要甲方向受让人履行义务的,乙
方另行通知甲方。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依据《深圳市个
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范围,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3、 乙方有权要求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
力的公证。
4、 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
息和综合费用等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
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的
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得因为上述记录、记载、
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5、 甲方同意并保证配合乙方就借款使用情况、财
产收入情况、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愿意直接接
受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7、 甲方有逃避乙方监管、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
和综合费用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将该行为向其所在单
位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在媒本上公告。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
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
时,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与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
人签字加盖公章(公司)之日起即时生效,至借款本
金、利息和应付款项还清时自动失效。
借 款 人: 抵押人(保证人): 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