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虚假诉讼案的这种可预见性,我们可以罗列出一段时期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当前可以将以下几类案件列为“高危”案件:
(1)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尤其是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的案件。
(2)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案件。
(3)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案件。
(4)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5)其他可疑的案件。对确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立案大厅予以公示,以表明法院已对此类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预防吓阻作用,尽量促使虚假诉讼者放弃罪恶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