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面租房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门面租房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门面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门面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门面租房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门面租房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门面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门面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门面使用权,故该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门面租房合同具有临时性。
门面租房合同让渡的是租赁门面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门面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门面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门面的改良。因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