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可见,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1.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此外,结合仲裁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在以下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本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视为撤回申请,但是,一旦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此时的申请人实际成为反请求的被申请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缺席裁决的实际上是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部分。
2.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