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