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有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隶属业主共有,但隶属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隶属业主共有,但隶属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隶属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隶属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隶属业主共有。
法律知识2023-04-25 11:41:10佚名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要如何处罚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