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出庭的义务。
(二)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三)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
根据规定,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个人和单位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证人考虑到自身及其家人是人身安全问题,往往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后,并不会按照通知内容及时到庭作证,这一情况很有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于是刑事诉讼法中就规定了,如果证人在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出庭作证的话,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