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水电的正常供应是约定的用途,并且我们也根据约定缴纳了水电费。但此期间房屋出租人并未保证水电供应的保持。此种情况属于房屋出租人违约。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在停水停电期间,我们都咨询过房东情况,并且要求维修,但问题依然没有改善。也没有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并且已经造成了很大损失,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使用,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或减少租金、延期等。我们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人并未告知不提供水电或长期间歇等情况,仅提出水电收费的价格和计价方式。对于停水停电情况不提前告知的,属于出租人欺诈承租人。
3、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我们只要求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和我们签订合同的人是房东,而不是水电力部门,我们的损失也理应由房东赔偿,我们也有权利解除租赁协议。上述情况经与房东协商,均把责任推脱至水电力部门,拒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