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是一个会计概念,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具有价值的是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因此银行账户质押的实质是以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作为质押。
但由于账产资金是流动的,不具有特定性,而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承认浮动担保制度,同时银行对账户资金的监管力度比较有限,不能进行支配,所以也不符合担保标的物特定性的要求。
因此,从质押物的角度来讲,银行账户质押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一种质押方式。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二条
法律知识2023-03-31 02:34:06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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