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居期间财产的认定:
1、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2、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三、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应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2、同居共同购置的财产是双方共有,按份取得的,可按份分割;
3、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
4、没有协议的,一般由双方均等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