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民政府有征用土地批准权吗 县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

法律知识2023-06-03 00:06:19未知

县乡人民政府有征用土地批准权吗 县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

县乡人民政府没有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本文标签: ,基本农田  ,人民政府  ,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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