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并不能保证受送达人真正地知悉公告文书所刊载的内容,并及时地作出反应。这是公告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最为明显的缺陷。这一缺陷可能带来多个层面的问题。
2、从权利保护的视角来看,公告送达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知情权、听审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行使前述权利,首先必须要了解自己已经受到起诉,了解自己是本案的当事人,因公告送达不能保证受送达人真正地知悉诉讼文书的内容,当事人知情权等权利自然就不一定能得到适当的保护。
3、从审判的视角来看,以公告送达的案件容易造成冤假 错案。
(1)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如果受送达人最终并没有收悉公告所传达的信息并作出积极的反应,那么缺乏对抗辩论、相互质证等环节进行过滤的案件事实的真实可靠度就会大打折扣,法院依据原告方的一面之词所做的判决就难免会造成一边倒的局面;
(2)原告方常常利用公告送达并不能保证受送达人真正收到送达的特点,故意捏造一些材料以骗取法院进行公告送达,从而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不公判决甚至错误判决。从执行的视角来看,由于在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的案件中,绝大部分受送达人实际上无法在适当的时间内了解公告信息,他们的各种程序权利被变相地剥夺,因而他们内心的不满情绪很难因为诉讼程序的终结而消失,势必造成执行难度的增加。由于公告送达可能造成多个层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