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材料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2、外国公民或外国侨民复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国公民: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国侨民: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