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处罚:(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
法律知识2023-09-21 15:27:49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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