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法律知识2023-04-25 04:04:53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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