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
(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而持有大卫保管;
(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
3、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4、本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