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主提出申请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共同确定政府回购价格。市财政部门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支付凭证向申请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同时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3、申请人须自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空回购住房并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交易税费按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管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业主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自愿退出且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经济适用住房业主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申请退出;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也可通过缴纳差价款、超标款取得完全产权。未退出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进行新购房屋的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