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清算纪要》)的规定,能够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仅为两类,一是公司的债权人,二是公司股东。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公司职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可不予受理。
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该企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有较浓的政策因素,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一些纠纷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但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质上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范畴,而且清算属于意在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重大事项,加之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结构、运行模式等均不同于公司,故对申请强制清算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案件原则上不宜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