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产生,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
二、合理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音、形、义或图形构图及颜色或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其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
四、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标法》的规定中,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都构成商侵标权;如果这种使用属正常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