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即明知其申请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那么商标注册人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不复存在。如果无明显的主观恶意的,法院对主观恶意的程度以及“明知”的范围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标准,从而对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
对善意的商标无效被申请人而言,当针对其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启动后,即已知道其商标已经产生了因不当注册而引发的争议、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此时应立即对其商标能否继续使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慎审查及系统性评估,一方面减少给在先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同时降低自身在被诉后被认定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的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