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二、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民法典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
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三、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关系是姻亲,不是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是成立的,但是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