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据
(1)环保部2008年第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中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第338条: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居民区,交通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