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明知放任是犯罪行为吗?
是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说,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违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并且当知道自己撤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自己以为凭着自己的知识、经验及技能而轻信可心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一)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三)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是什么?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明知放任属于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而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犯罪的客体上存在差异,一个侵犯的是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一个侵犯的是生产安全,这两种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犯罪的主体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