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合同签署如何保证法律效力?
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电子合同的签署并不同于纸质合同,不需要打印、也不需要手写签字盖章。虽然全流程线上操作,但其中涉及到的角色还是挺多的,要想使得电子签名有效,这些角色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比如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与CA机构需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还需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来确保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最后,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还需提供存证出证服务、网络仲裁等法律服务来满足用户在电子合同在存储、合同纠纷方面的各种需求。
二、电子合同生效要件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
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
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作出意思表示。
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
在电子合同签订的时候,其实和纸质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差不多的,比如说电子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也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只不过在签名的时候,电子合同的签名限制要比纸质合同的多,电子合同签订需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