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分公司签合同有效吗
无效。监理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因此不能以分公司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目前,工程建设实行的是总监负责制,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后,应组建监理项目部并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公司履行监理合同。至于监理公司内部对项目部的管理是由那一级来进行,是监理公司内部的事,无需在合同中体现。如果确要分公司管理监理项目的业务,则监理合同中所确定监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分公司如果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企业资质是不能签工程监理合同的。反过来说就是签订合同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监理资质。
分公司是无法人资格的管辖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产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只有经营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外部责任的范围不受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的限制。
二、分公司的性质有什么
(一)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二)分公司没有自己单独的财产,所以分公司不存在股东。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分公司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四)分公司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五)分公司没有自己单独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单独法人资格。
监理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主要业务活动是由总公司决定的,没有单独的财产,不存在股东也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需要遵循公司设立的程序,只需要履行登记和营业手续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