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售卖性药属于什么罪?
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药物在生活中本身就是救命的东西,如果那些黑心的违法分子连药物都敢假冒甚至是大批量的生产所危害的人群是大面积的,所以如果被认定犯罪之后所必须从重的肯定是与人们息息相关以及会直接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各种药物,这是完全合理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药品“冒充”属于假药,本条属于假药从重处罚情节)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劣)药的;
④生产、销售假(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⑤生产、销售假(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有何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劣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只能是假药。
2、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只要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构成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
3、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处罚也不同。劣药的实质是药品质量和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和预期治疗效果,而假药多数情况下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乡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另外,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通过正规的渠道售卖性药的行为是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但是如果售卖性药的渠道不正规,或者是售卖的药品不是通过正规的制药公司制作的,就很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了,需要依照涉案的情节严重程度、涉案金额的大小、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