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员与项目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职员与项目部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具体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与职员与项目不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有关。如果具备,则存在劳动关系。
2、工程项目部可以有两种形式:
(1)总承包人自行设立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部在总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总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总承包人一般不会发生总承包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工资的争议;
(2)由劳务分包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总承包人设立项目部,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与总承包人之间并不是全部存在劳动关系,为了项目顺利实施,工程项目部对外以总承包人的名义实施项目,而具体工作由分包单位或个人聘请专业人员开展项目部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3、劳务分包单位或个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工资、保险事项等。但是,劳务分包合同只是在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公司或个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劳务分包合同不能代替总承包人与项目部组成人员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总承包人不能证实项目部组成人员与劳务分包单位或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也不能证实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工资应当由劳务分包人支付时,总承包人对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劳务报酬负有先行支付义务。
二、什么情形下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这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这三条判断标准缺一不可,即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提供了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职员与项目部等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职员是否受到项目部的用工管理、职员从事的是否是项目部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项目部相关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有关。并不能简单的根据双方是否签署了劳动合同,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