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怎么构成的?(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法律专题2023-05-22 10:08:27未知

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怎么构成的?(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一、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怎么构成的?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绑架的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绑架的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绑架的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判刑后满足那些条件才能减刑?

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判刑后申请减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减刑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不是只有公安机关才有解救被绑架儿童的职责,像是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也有义务解救被绑架儿童,接到投诉以后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的这种行为给被绑架儿童及其亲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儿童  ,客体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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