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外登记的中国人回国内离婚可以吗?
在国外登记的中国人回国内离婚不可以。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同时,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规定:
如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二、关于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在单位的中国是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协商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第2种方式就是到法院来诉讼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在国外登记的中国人回到了国内之后,如果要想在国内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的话,是没有办法到婚姻登记机关来提出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