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证人旁听不能作证吗?
民事诉讼中证人是不能旁听的,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二、证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1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 、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3 、查明到庭证人身份;
4 、法庭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
5 、证人保证如实作证;
6 、证人陈述作证;
7 、交叉询问质证;
8 、法庭补充询问;
9 、证人退庭。
四、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五、民事诉讼举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知道案件的相关情况,必须要依法作证,而不能作为一般群众旁听,另外,民事纠纷采用公开审理方式的,媒体或其他公民才能旁听,如果不公开审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在庭审现场旁听。证人出庭作证的,也需要遵守庭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