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时,可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当事人依照以上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中止履行合同的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才能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继续履行合同
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中止履行其实也就是不安抗辩权,也就是一方要是有切确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那么就可以以此为由,中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这其实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若是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话,那么应该及时的通知到对方,而此时对方提供了相应的担保,那么是应当恢复合同履行的。
其实中止履行就是合同暂停履行,在产生合同中止的事由消灭时,该民事合同可以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其实是不安抗辩权的一种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是约定了履行的顺序,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张自己的不安抗辩权。